(一)上市流通申請書; (二)有關股東的持股情況說明及托管情況; (三)有關股東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請及相關文件并審批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至少在相關股份上市流通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時間和數量; (二)有關股東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
(責任編輯:張元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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