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综合久久AV一区二区-国产AV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99久久久久久www-久久精品国产久精国产

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活動專題>優化營商環境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立案審判執行與破產程序銜接配合的工作指南(試行)

發布時間: 2025-06-26 11:02:02

    為加強立案、審判、執行和破產程序之間的協調、配合與銜接,完善涉訴企業風險預警機制,使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及時導入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指導精神,結合汕尾兩級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當企業法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民商事審判部門和執行部門應作好前期預警工作,引導當事人及時啟動破產程序。

第二條 對具備破產原因,但不宜實施破產的企業法人,破產審判部門應及時向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辦公室報告,協助作好風險預警工作。

第三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受理審查。

第四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涉企案件執破融合團隊”,普通破產案件原則上仍由破產審理團隊審理,簡易執轉破案件由執行法官辦理;重整和解案件由審判法官辦理。

第五條 在立案、審判、執行和破產程序中,兩級法院及各部門既要分工負責,又要相互配合,做到統一協調、銜接有序、運行高效。

二、立案

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向立案部門提交破產申請書、當事人主體資格文件和相關證據材料。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股東會同意破產的決議,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七條 立案部門應完善“一登記兩審查”的破產案件受理機制,對于債權人、債務人等法定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材料,立案部門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絕接收破產申請材料。立案部門經對破產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向申請人釋明,并要求申請人在七日內補充補正材料。申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補充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以“破申”作為案件類型編制案號及時登記立案,并將案件移送破產審判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可在網上實名注冊后,申請預約立案,并提交相關材料的電子文檔,人民法院審查通過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辦理立案登記。

第九條 對以企業法人為被告的案件立案時,立案部門應被告涉案情況進行關聯檢索,必要時召開立破協調會議,推動開展“立破銜接”工作,對問題企業進行甄別。發現企業被集中起訴且標的較大,可能符合破產條件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審判、執行風險,引導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立案部門不予受理,同時告知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十一條 破產案件可不預交訴訟費,訴訟費在破產案件審結前交納。破產案件訴訟費用依據債務人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作為原告提起的與破產有關的訴訟,因無力支付訴訟費,管理人申請緩交的,立案部門應與破產審判部門協商,判定情況是否屬實,及時作出是否批準處理。

三、審判

第十三條 民商事審判部門在審理以企業法人為被告的案件時,發現企業存在營業執照被吊銷,生產經營全面停止,法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等下落不明等情形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審判、執行風險,并通報破產審判部門,做好風險預警;符合破產條件的,應積極引導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審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繼續進行,管理人應及時向民商事審判部門提交受理破產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民商事審判部門應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第十五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民商事審判部門在收到受理破產法院作出的受理破產申請民事裁定書后,應及時解除對破產財產的保全措施。

四、執行

第十六條 “執轉破”案件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意見》及《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執行部門應在已查明財產的執行分配程序啟動前對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案件啟動移送破產審查程序,避免執行分配產生的個別清償行為損害債務企業涉及的職工勞動債權、國家稅收債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執行部門在受理涉及同一被執行企業的系列執行案件時,應全面查詢該企業涉訴、涉執情況,責令該企業提供財務報表,確定企業資產及負債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啟動移送破產審查程序。

第十九條 執行法院與破產審理法院非同一法院的,執行法院應于收到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后七日內,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出具函件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置權移交破產審理法院。

第二十條 執行法院收到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后,應當于七日內將已經扣劃到賬的銀行存款、尚未分配的財產變價款、實際扣押的動產、有價證券等被執行人財產移交給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執行法院與破產審理法院系同一法院的,執行部門應將財產處置權移交破產審判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后,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執行法院或執行部門應當發揮執行優勢,利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執行協作聯動機制,協助破產審判部門做好財產查詢、車輛布控、財產騰空拍賣等工作。

(一)對于協助查詢財產,被移送破產的企業法人所涉執行案件在執行系統中有未結案件的,在辦案件的執行部門均有協助查詢義務,應在收到破產審判部門的委托查詢函件或管理人的查詢申請后,30日內反饋查詢結果。

(二)對于車輛查找,可通過破產法院執行部門在執行系統中發起車輛查找,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布控申請,在破產法院無執行案件的,由移送破產審查的法院執行部門辦理。

(三)破產審判部門在審理過程中決定對下落不明的法定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采取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確有需要的,可通過執行部門向公安部門提出布控申請。在破產法院無執行案件的,由移送破產審查的法院執行部門辦理。

(四)管理人接管、處置財產存在困難,經破產審判部門審查后認為確實需要執行部門協助接管、騰空等情形的,可移送破產法院的執行部門協助。

(五)管理人持受理裁定書及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前往執行法院辦理財產移交等事宜的,執行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破產的企業法人所涉執行案件已全部結案或者無執行案件的,破產審判部門可以“執保”字號發起查詢,不收取保全費用。

第二十三條 依申請破產的企業法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審判部門發現其財產正在執行程序中處置,破產審判部門可以依法發函委托執行部門或者執行法院處置財產事項,執行部門或者執行法院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在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程序中,對于企業法人的財產,在不影響債務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債務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況下,在執行程序中可優先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先行進行財產變價處置,取得的變價款分配應當在破產程序中依法進行,但對執行財產享有擔保物權或其他優先權的債權人申請優先受償的,可以優先支付。

第二十五條 被執行企業之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部門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對其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解除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懲治措施,但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而受懲戒情形的除外。

五、破產

第二十六條 立案、審判、執行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破產審判部門協助的,破產審判部門應積極協助。

第二十七條 破產程序中可以使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財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的,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予以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財產狀況清晰的案件,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在債務人企業執行案件中通過網絡詢價方式確定財產評估價格。

第二十八條 執行程序中已經作出審計報告且審計結論滿足破產案件需要的,該審計報告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使用。

第二十九條 破產審理程序中,執行部門正在處置債務人資產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破產審判部門應引導債權人會議作出同意執行部門繼續處置的決議,授權執行部門繼續進行債務人有關資產變現工作。

第三十條 執行程序移交的擔保物變價款以及破產程序中處置擔保物的變價款,在不影響破產案件審理的情況下,可以視情況由金融機構擔保物權人出具承諾書后先行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項;若涉民生、維穩等特殊情形的,非金融機構擔保物權人或其他優先權的債權人可以提供相應擔保后先行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項。對于上述人員申請優先受償擔保物變價款的,管理人應及時報破產審判部門核準后予以撥付。

第三十一條 執行法院如裁定確認的債權人在本院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需凍結其對破產企業享有的債權的,可以向破產審判部門或管理人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破產審判部門應在收到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轉管理人,在破產財產分配時依法清償。

第三十二條 破產審理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或裁定終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將裁定書送交執行法院,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

六、會商機制

第三十三條 執行部門、破產審判部門均應建立破產案件臺賬,對案件數據詳細登記、及時更新、定期上報,做好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問題研判、機制完善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立案、審判、執行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及時收集企業風險預警信息,移交破產審判部門,由破產審判部門及時匯總上報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立案、審判、執行、破產各部門要加強案件信息溝通與共享,探索構建涉訴企業信息化平臺,及時通報與企業風險預警有關聯的案件信息。

第三十六條 應適時召開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以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互動和聯動。

七、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之間“立、審、執、破”配合情況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納入年度部門考核工作范疇。

第三十八條 對協調配合意識不強、相互銜接失當,導致矛盾激化,引發重大信訪事件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上級法院文件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上級法院文件為準。

第四十條 本工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