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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豐這片依山傍海的土地上,每一寸林地都是重要的生態屏障。然而,有人卻為一己私利,無視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導致原有植被和種植條件遭受嚴重破壞。陸豐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涉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中,對此類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嚴厲懲處,為全社會敲響了守護綠水青山的法治警鐘。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陳某承租了陸豐市某村委會約100畝集體土地,在未經報批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地上建設辦公房、電機房及養殖池等。2014年6月12日,陳某登記注冊“陸豐市某種養有限公司”并用于經營該養殖場。案發后經鑒定,被毀壞的土地是喬木林地,林種是沿海防護林;林地面積為65569.4平方米(折98.4畝);被毀壞的林地性質已被改變,原有的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造成嚴重毀壞。 裁判結果 陸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農用地紅線不容觸碰,審批程序是硬約束。農用地,特別是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地,其用途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任何改變用途的行為,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本案被告人在未獲任何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大規模建設,其行為的違法性是明確且嚴重的。 “不知情”不是免責理由,審慎義務不可推卸。被告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就意味著其負有審慎了解土地性質、用途及使用限制的法定義務,“不知道是林地”“不清楚要報批”等辯解都不能成為違法的擋箭牌。這警示所有土地使用者,尤其是經營主體,必須將“摸清土地家底、遵守土地法規”作為經營的前提條件。 該案的審理和判決,既嚴懲生態破壞者,也亮明了司法紅線,是陸豐法院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服務保障“綠美陸豐”生態建設的生動實踐。接下來,陸豐法院將持續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讓破壞者付出代價,讓保護者得到激勵,讓法治成為守護陸豐綠水青山的堅實后盾。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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